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法[2008]13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
为理顺和规范全省各级公安交警(不含高速交警,下同)经费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市、县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和完善我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从我省实际出发,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在全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同级财政保障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模式。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顺省与市、县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体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
(二)充分调动市、县公安交警和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交警事业的发展;
(三)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建立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机制,发挥省级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地区间公安交警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下划市县管理
1、收支下划。公安交警系统原由省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划市、县管理,作为市、县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支出下划。收支下划后,原在省养路费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供给的公安交警编内人员、离退休人员,其经费下划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按照分级保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公安交警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视情对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给予专项补助。
3、收支管理。收支下划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完善的公安部门综合预算,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含牌证制作费、考试业务费、车辆运行费、资料印刷费、宣传培训费、办案经费、服装费、网络运行费、物业管理费等)、装备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费等由同级财政保障,公安交警部门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负责。原由省交警总队发放的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票据,截至2008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从2009年元月1日起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专用票据;2008年底使用的专用票据报省交警总队核销,具体核销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