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气象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 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委、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及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根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 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