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享受当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在工业园区和城镇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参照赣市府发[2008]1号《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并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额、销售额、年纳税额的奖励条件,具体降低幅度由各县(市、区)确定。
三、减免有关规费
8、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9、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
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减收50%。
四、 降低企业成本
10、对新创办企业,其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11、降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新增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五、加大金融支持
12、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
13、优先对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
六、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14、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两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15、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