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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应对当前这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投入。2009年,全市用于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少于3000万元。

  2、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9年全市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2400万元,其中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00万元。

  3、设立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扶持基金。2009年市本级财政新增安排和整合农村困难党员创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农业保险费补贴、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共700万元,设立市级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扶持基金。新增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激励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补助和贴息。县(市、区)财政按不少于新增100万元,同时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相应设立县级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扶持基金。

  4、科技、支农、社会保障、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

  二、给予税收优惠

  5、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农民工返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现有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6、对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应纳税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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