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水泥企业产量达到奖励标准(以统计数据为准)。一个企业多个品牌的,以企业为单位计算产量;以统一品牌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的,按统一品牌计算产量;
2、企业当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事故;
3、企业无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
4、企业当年无亏损,无偷、漏、欠税。
(二)奖励标准
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200万吨的,奖励3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300万吨的,奖励5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新达到500万吨的,奖励100万元。
(三)办理程序
1、在次年的六月份以前,企业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上年资金奖励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企业申请报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6)、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漏、欠税证明。经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经贸委。
2、市经贸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奖给企业。
七、第1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凡购买专利技术、签订产学研联合开发合同、投产后单个产品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单个产品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前向属地经贸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经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报市经贸委审查,再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项目单位书面申请、龙岩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单个产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附则
(一)本文未制定实施细则的其它扶持项目在龙政综〔2008〕366号文中已有较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