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银行出具有效的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三)申请和审批
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撑握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情况,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周转资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产业龙头企业信息表(附表1)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开发区管委会外的在岩中央、省、市属企业直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反映的龙头企业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交由市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研究。
3、经市政府审核后,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银行、企业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他申请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4)申请市级周转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5)银行出具有效的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4、召开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意见不一致的,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使用和回收
1、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市级周转资金金额,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从共管财政专户中及时拨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与借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3、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4、手续齐备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市级周转资金汇入企业在借款银行的贷款帐户(或一般存款户),并通知借款银行立即扣收。借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的贷款至企业的一般结算户,并监控该笔款项转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帐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汇转共管财政专户。
5、企业使用市级周转资金不收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市级周转资金不得隔夜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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