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08〕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确保《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66号)落到实处,促进工业持续较快发展,现就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第2条“帮助产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设立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保障准备金(周转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周转资金)是指对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市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提供短期保障。
2、市级周转资金暂安排1亿元,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设立的共管财政专户(专户设在市财政局),专款专用。市级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拨付和收回。
3、成立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共同参加。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市级周转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或本年申请截止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市内关联性强的工业龙头企业;
2、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不超过企业总贷款余额的20%;
4、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市级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