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十)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准办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
(十一)按照《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二)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地要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十三)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实行幼儿园自主聘任、合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十四)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师范院校在幼儿园教师培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五、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