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政府统筹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出台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搞好统筹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坚持多元办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坚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新增加的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向农村倾斜。坚持并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转的规范幼儿园进行适当补助,对新创建的等级幼儿园进行适当的奖励,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
三、实行统筹规划,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六)乡镇政府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帮助。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七)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村幼儿园(班)原则上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幼儿园(班)。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海岛,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八)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九)加强对幼儿教育资源的统筹管理。继续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