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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监察局、财政局《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或哄抬价格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限审批采购申请或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向采购人或供应商巧立名目收取监管费用的;
  (三)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串通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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