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奶粉事件发生第一周倒奶较多的实际,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从9月17日开始进行补贴,临时补贴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底。
补贴金额根据奶粉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区(农垦局)每日上报的倒奶数量为依据,今后倒奶数量依据近期平均日倒奶量进行测算,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五、原奶损失补贴标准
㈠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
㈡散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六、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㈠经奶站倒奶导致奶户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驻奶站的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法人代表、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等各方签字认定,经市、旗县区农(畜)牧业局、农垦区核实,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不包括企业认定的奶站倒奶部分)。
㈡未经奶站散户自行倒奶损失的,结合奶户以前售奶数量,由收奶企业、奶户本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认定,经市、旗县区农(畜)牧业局、农垦局核实,财政部门校准后方可生效。
㈢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和农(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奶农倒奶损失情况逐户核实,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受损奶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受损奶农补贴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登记造册。
㈣各奶站经原奶收购企业认定倒奶部分,补贴资金依照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由相关企业承担。企业对受损奶农补贴资金与旗县区、农垦局补贴资金的拨付要同步进行。
㈤奶农倒奶实行登记造册。各地要按照巴农牧局发〔2008〕170号《关于上报原奶损失数量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实施“三盯”措施的前提下,因企业加工能力限制或其他原因未收的原奶产量,要进行登记,并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派驻奶站的监管人员、奶站的法定代表人、牛奶生产者几方共同签字,由监管人员每日上报旗县区、农垦局农(畜)牧业局,旗县区、农垦局认真核实汇总后,每周末上报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奶损失数量情况调查表从9月17日起补填。
七、补贴资金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