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内政管发〔2008〕3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盟市政府(公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性
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立了由任亚平副主席任组长的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盟市、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实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快建立本级、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协调、推进本级、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召开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座谈会
为推动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自治区拟定于2008年底前召开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