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08]300号)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近期,我委组织人员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非法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机构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且素质较低,不具备从事检测活动的资格;有些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不全,无设备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为争工程互相压价;更有甚者,有些检测机构不按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检测行业声誉,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
建筑法》、《
标准化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均必须接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其检测资质申报审核、检测行为监督和监督备案管理。
(二)当检测机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建委申办变更和登记。
二、严格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