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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资格有效期内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

  (十三)资格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暂定转正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档案记录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

  七、资质申报审查资料存档要求

  根据资质规定要求,资质审批部门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书面材料、电子文档、申请表、初审部门意见归档保存五年,资质受理或初审部门应当将审批后的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归档保存五年。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查要点,不得擅自降低审查要求,以往规定与本审查要点不符的,以本审查要点为准;对不严格执行审查要点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取消该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受理及初审权限,并通报全省。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企业资质有关规定,确保审查程序和审查质量符合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诉补充材料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原资质

申请资质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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