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合同签订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依法间隔30日以上,不足30日的业绩不予认可。
(三)中标通知书应有招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中标通知书在招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没有备案的业绩不予认可。招标监管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招标监管职责分工意见执行。
(四)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通知书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以费率取费的工程,须附中标工程竣工结算书,否则业绩(包括监理、设计)不予认可。
(五)代理工程中标金额超出资质经营范围的,不予认可。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早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认可。
(七)业主评价意见的开出日期早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的,不予认可。
(八)业主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没有日期的,不予认可。
(九)业主评价意见应在代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不同工程评价意见雷同、字迹明显相近、评价时间多在同一时间的不予认可。
(十)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书面资料的同时,原则上应抽查核实不少于业绩数量1/3的工程代理工作情况,并在现场核实的业绩资料上加盖”已现场核实”印章。核实情况应包括核查是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备案;查验代理收费发票,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工程,不予认可。对工程规模和代理收费逻辑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要逐一复核。
(十一)企业在上报业绩资料时,须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电子信息,资质审批部门在公示审查结果时应将业绩基本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场行为审查要点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延续或重新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