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08〕153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受理要求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符合资质标准和行政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二)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四)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提出申请延续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对申报材料原件的;
(七)原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不齐全
(八)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不符合要求的;
(九)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150平方米)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要求的;
(十)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一)无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资质规定的情行。
二、注册资金审查要点
企业注册资金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为准,同时提供验资报告;企业升级或延续资质还须提供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职人员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