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的字样登记。
(八)对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较多且筹建时间长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九)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远离城镇农民开办的农家店,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十)服务业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企业集团。
(十一)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外资产业政策及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市政共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事前介入、全程跟踪、确定企业工商联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
(十四)积极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鼓励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十五)鼓励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的发展,支持评估、清算、银行卡等企业发展。申请从事清算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为企业结算提供清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