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工商函字〔2008〕252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一)规范登记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服务业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对于从事服务业的要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允许其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服务业企业申请冠省名的,逐级上报省局,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核准。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三)对于办公与经营场地不在同一处,但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划内的服务企业,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对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按照《
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执行。
(四)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五)扩大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六)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