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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综〔2008〕333号)


各区、县物价局:
  2009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我市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37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维护“两节”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期间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狠抓落实。
  二、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市场巡查工作。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的日常巡查工作外,1月1日(元旦)和1月25日(除夕),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行动,集中开展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巡查活动。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市场巡查活动,处理价格矛盾纠纷,掌握市场真情、实情。
  三、要认真落实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数据准确。如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要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的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
  四、要按时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报送节日市场检查巡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单位数、发现的问题(有案例报案例,无案例报情况,情况包括:市场价格动态、购销情况、市场秩序等)。元旦期间情况于1月3日12时前上报,春节期间情况于1月31日12时前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传真电话2328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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