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工商局核准。
(十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七)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
(十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十九)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做好县域特色农副产品的挖掘、整合工作,帮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深入开展“一所一标”扶农活动。
四、进一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全力贯彻落实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做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制重组登记工作;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出版、影视、创意及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和金融、现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允许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
(二十二)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只需向举办地工商局备案,免于登记;企业举办自产产品的展示会、推介会、订货会等免于登记。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商品展销会备案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