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外埠企业在陕经营。外埠(外地)企业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服务机构和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的,不办理营业执照。外埠(外地)企业办事机构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自愿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地营业执照的,可予注册登记。
(七)放宽企业住所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
(八)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经营。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保留。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全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融资困难
(九)拓宽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除外商投资企业外,自2009年1月1日起,投资人可以用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在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
(十)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进一步规范登记内容,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服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二)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三)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设立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引导其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扶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扶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或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县城以外),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