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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哈价联发〔2008〕1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多层面对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能,经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部门的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对办学资质的审批和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具体步骤是:①申报,办学者按规定提交办事申请报告、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具备相应的办学场地,注册资金十万元以上,必要的设施设备,校长资质证件及所具备的条件,配备相应的师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学校章程,组织机构等情况。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②受理部门深入实地考察,对符合办学条件的予以审核批准,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③按规定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年检。
  (二)市民政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具体步骤:
  1、审核民办学校名称。
  2、审核登记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③章程草案;④住所使用权证明;⑤资金来源证明;⑥《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布公告。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体步骤是:①新开办的学校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公章,到所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手续。②办理变更、换证、年检的手续同上,另需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置,办理者需携带民政局的废业手续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手续。④市区的办学者原则上到所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如果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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