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承包商保证”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
(十九)工程建设监理要做好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设计变更必须严格审查,履行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须经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确定。
(二十一)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十二)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制”。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十四)建立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合同和投资管理
(二十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具体金额标准划分另行制定),指挥部办公室和项目法人在合同谈判前,应组织有关合同、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合同的签订实行联审制度。
(二十六)工程投资计划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相关部门要按审批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法人为工程贷款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十八)重大开支、重要合同、建设单位管理费、预备费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资金使用计划,须履行报批手续。
七、工程验收
(二十九)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八、奖励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