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建设程序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七个阶段。
(七)工程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进行修改、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八)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三、征地动迁管理
(九)征地动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省相关部门牵头、相关市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十)工程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由省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征占地手续办理委托省国土部门负责,征地动迁补偿工作委托相关市政府负责实施。相关各市由省有关部门牵头,商定责任分工,签订合同。大连市的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由相关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
四、招标投标管理
(十一)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服务咨询等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
(十二)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实施。代理单位必须具有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并有类似工程业绩且信誉良好。
(十三)工程项目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对确实不宜公开招标,需采取邀请式招标或议标的,项目法人须经指挥部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十四)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大连市水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执行。招投标活动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实施。
(十五)招标文件编制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令56号)规范性文本,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为中国采购招标网、中国水利报、辽宁招投标监管网、大连市招投标监管网、大连水务网。
(十六)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必须具有本工程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及相关业绩。承担主体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性质相关的甲级或一级资质。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禁止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五、工程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