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陕商发〔2008〕473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监测样本企业及统计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依据商务部颁发的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以及省商务厅关于市场专项调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的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对考核对象信息报送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省商务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为省商务厅确定的省级监测样本企业及其统计信息员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一)为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所执行的,经国家统计局依法批准,由商务部制定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等4项报表制度,以及商务部规定的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等应上报的统计信息资料。
(二)省商务厅布置的市场专项调查任务、市场调控工作完成情况。
(三)指定安装信息泵试点企业上传数据情况。
(四)企业提供的市场动态、营销分析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考核标准
(一)监测数据上报。采用百分制,以考核期内规定上报的报表数、次为计分对象,对企业上报表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行量化打分,其中:
1、时效性占60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网上接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迟报扣分。
考核期时效性得分=考核期上报率×60-考核期迟报扣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