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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2008修改)

  (二)“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维护,计20分。要求保障“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有关新闻栏目内容;加强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省内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的联系,保证市场监测各系统样本企业的登录顺利和数据的成功提交,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的工作考核,计40分。要求按规定时间上报对监测样本企业的考核情况,上报时间为:月度考核为次月5日前;季度考核为季后10日内;全年考核为年后15日内。迟报1天扣减2分。
  (四)其他工作,计10分。包括:省级重要生产资料监测样本的管理;配合开展监测业务培训;帮助整理市场监测信息和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按季度进行计分考核,并在“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和“陕西商务预报”上通报得分情况。年末依据考核成绩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表彰的方式有:
  (一)年度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和“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表扬;
  (二)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费用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省商务厅规定基本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抄送所在市(区)政府。
  (二)在当年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活动“最佳市局”“最佳单位”的评选中适当扣分,情况严重者,取消评选资格。
  (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降低档次或取消工作费用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设区市商务(商贸)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和省商务信息中心及其业务主办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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