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陕商发〔2008〕473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全省市场运行监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商务部《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和省商务厅《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商发〔2005〕515号)、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项目和方法,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配置有效工作设备;要按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组织建立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网络;要重视对样本企业信息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 推荐和落实省级监测样本企业(含农村市场监测县,下同)数量情况。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扩大监测样本范围,在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生活必需品和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为主,努力扩大农村市场监测,有针对性地扩充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合理调整茧丝绸行业监测;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和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主要类型,兼顾行业、品种和业态;以市(区)所在地、主要县城繁华地段为主,协调城乡样本分布。各行业、各业态的样本企业必须具有代表性、成长性和稳定性。农村市场监测县应充分考虑上报的条件,可与省、市的重要商品储备基地县,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结合起来。省级样本企业的数量要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在保证样本稳定、数量扩大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样本企业结构,不断扩大监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