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
(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专家协助其工作。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由江苏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或熟悉项目施工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五)水利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财务方面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