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基〔2008〕67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