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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二)指定的信息泵试点企业在考核期内通过信息泵上传数据实行加分。数据上传率不足85%的不加分;超过85%的上传率但数据上传不完整的,只加1分;完整连续上传数据的,加计3分。
  (三)企业参与市场调查和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实行加分,其中:按时完成市场调查工作,加计3分;省厅指定参与而未完成的企业,扣减3分。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及分析的,加计2分。
  (四)企业应在监测网络上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对于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资料不全或变更不及时造成联系不畅的,扣减1分。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每类报表制度为一组,分组进行考核,每月打分一次,每季按月平均后公布企业得分情况。
  (二)对统计信息员的考核,依据企业报表考核成绩,参考其工作情况,年终择优确定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
  (三)对监测样本企业的考核,依据该企业统计信息考核计分情况,结合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信息报送设施配备情况、统计信息员是否相对固定与素质高低等方面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八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取得优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 表彰的方法
  (一)实行每月网上通报。考核得分较高和没有上报的企业在监测网相关栏目进行通报。
  (二)每季度将企业考核结果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通报。
  (三)对年度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先进单位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主管部门可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先进个人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建议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信息的企业和信息员,责令其改正,或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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