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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二)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费用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省商务厅规定基本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抄送所在市(区)政府。
  (二)在当年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活动“最佳市局”“最佳单位”的评选中适当扣分,情况严重者,取消评选资格。
  (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降低档次或取消工作费用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设区市商务(商贸)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和省商务信息中心及其业务主办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监测样本企业及统计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依据商务部颁发的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以及省商务厅关于市场专项调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的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对考核对象信息报送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省商务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为省商务厅确定的省级监测样本企业及其统计信息员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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