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通地方商务预报平台,并按照要求提供信息服务计3分;未开通地方商务预报平台,能及时向省厅提供当地市场信息计2分。
2、及时上报市场重大波动信息计2分。
3、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未能向上级提供市场信息,市场重大波动信息出现漏报,均不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由市场运行调节处根据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有关考核内容的评比和所在地样本企业的数据上报情况,采取计分制办法进行。以4项12类得分要求确定总分,以总分高低排定名次,年度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
第十二条 对省商务信息中心下列工作内容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一)监测数据的督报与审核,计30分。要求组织专人对全省各类市场监测数据上报进行督促催报和逻辑审核。考核期内,全省各类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率达不到85%基本要求,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1分;上报数据中出现影响数据汇总和趋势变化的明显差错,每处扣1分。
(二)“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维护,计20分。要求保障“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有关新闻栏目内容;加强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省内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的联系,保证市场监测各系统样本企业的登录顺利和数据的成功提交,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的工作考核,计40分。要求按规定时间上报对监测样本企业的考核情况,上报时间为:月度考核为次月5日前;季度考核为季后10日内;全年考核为年后15日内。迟报1天扣减2分。
(四)其他工作,计10分。包括:省级重要生产资料监测样本的管理;配合开展监测业务培训;帮助整理市场监测信息和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按季度进行计分考核,并在“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和“陕西商务预报”上通报得分情况。年末依据考核成绩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表彰的方式有:
(一)年度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和“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