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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08〕473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商务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的要求,结合《陕西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我厅2006年3月印发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两个市场运行监测考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传达到辖区内各监测样本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二: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全省市场运行监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和省商务厅《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商发〔2005〕515号)、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项目和方法,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配置有效工作设备;要按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组织建立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网络;要重视对样本企业信息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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