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二、参保老年居民(含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上调5个百分点。
三、低保人员住院不再实行定点医疗,低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0%、65%、70%。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