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08〕62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并将操作方案于2008年11月28日前报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全省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达到100%的县(区),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选择销售网点时,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条件,结合本企业在全省各自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具备条件的承办企业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名单见附件)。
三、抓紧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中标销售企业要按照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在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市、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