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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高校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要建立完整规范目录,明确具体范围,细化决策程序,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集体作出决策。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公示论证结果;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和事关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决策、重大投资(融资)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再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高校所属单位同样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处,教育纪工委,纪检组)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党委全委会(党组成员会议)票决的程序和运行机制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具体办法;在高校推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障党代会代表有效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各高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育纪工委,纪检组)
  9、加强从政纪律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组织、保密、外事、财务、廉政等六大纪律规范,严格遵守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各高校纪委,人事处,教育纪工委,纪检组,办公室,机关党委)
  10、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省教育厅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以及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机制;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和法律实施反馈机制以及纠错机制;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政策法规研究处,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组)
  ----加强干部和公务员管理。落实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制定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管理办法;制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办法》,落实任职回避,推进轮岗交流,规范挂职锻炼;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一同述职、一同测评,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人事处,组织部;协办单位:教育纪工委,纪检组,机关党委)
  ----加强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定实施《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审批程序;制定《福建省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办单位: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组)
  ----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规范预算、决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建立完善“小金库”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学校大额度资金流动的网上监控。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为,实行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建立资产帐目,建立预算外资金、校办企业经营性收入以及学校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收入台帐备案制度,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账外资产。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以帐管物。建立以使用过程和价值管理为重点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强化使用单位与使用者的责任,确保资产正常维护与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当严格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规定程序,经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由财务处,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各高校按职责分别落实)
  ----加强高校企业管理。落实《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和产权交易、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有步骤地组建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健全资产风险内控机制,形成与高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资产运行体系,充分实现高校资产的保值增值。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不得以国家财政拨款、基建经费、学生学费等各项预算经费对企业投资。高校领导干部除经批准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不取酬)外,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高校所属学院、系、所及各部处等内设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高校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各高校按职责分别落实)
  ----加强高校基建管理。结合高校实际,制定基建(修缮)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细化基建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基本建设相关岗位职责。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和重大变更的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办部门分离、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开,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高校主要领导会签制度。高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从项目论证起介入直至工程竣工检查。监督部门未参与监督的工程项目,不能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规定,严禁有关人员和领导干部利用职便收受回扣、贿赂,内外勾结围标串标,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工程价款支付。落实基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评分标准的制定、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检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项目责任人履行职责的监管,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凡基建项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验收结算。认真实施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干部离任审计。积极探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协同的基建管理新型制度,逐步推行高校基建项目代建制。(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协办单位:财务处,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纪工委,纪检组)
  ----加强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结合高校实际,制定物资(设备、图书,下同)采购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细则,对委托招标中介机构、采购文件备案、采购信息公告、评审专家抽取、货物验收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采购程序。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事项要经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建立物资采购统一招投标中心,实行管理部门与承办部门分离,形成领导机构、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相互协同的三级管理体制。落实物资采购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对实验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做好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规定应实施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牵头单位:财务处,各高校;协办单位:办公室,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纪检组)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监督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处,各高校;协办单位:科学技术处,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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