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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实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组 员: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宫建国(市农业局局长)

  许焕中(市审计局局长)

  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黄海雄(河东区管委会主任)

  林 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

  李 骥(海棠湾管委会主任、海棠湾镇镇长)

  季端荣(田独镇镇长)

  吴天直(凤凰镇镇长)

  蒲慧芳(天涯镇镇长)

  冯永杰(崖城镇镇长)

  董朝周(育才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我市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试点、总结、推广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1、各区镇分别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受所属村集体组织的委托,进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两项功能,即财务代理服务和资产资源监管服务,在市“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和区管委会、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受委托的村集体组织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2、各区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出纳员1名,代理会计员若干名。中心主任由区镇财务核算中心主任兼任;代理会计员实行“考核聘用、持证上岗、亲属回避、定期轮换、财政拨款”制度,人员数量应根据各区镇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视情确定;出纳员按照代理会计员聘用方法执行。

  3、各村集体组织取消原有的会计和出纳,改设报账员1名,履行村集体组织的出纳职责。

  (二)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市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情况,制定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村集体组织“三资”管理情况,制定“三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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