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加强对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8〕153号)


  海滨路观海长廊是体现我市建设生态型海滨城市的重要景区景点,为加强对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景观、旅游、休憩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环境,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整洁、有序和美观。
  二、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者保洁工作。
  三、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广告布条、遮阳物(伞)、衣服被褥等物品;
  (二)擅自占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设摊经营棋牌桌、功夫茶、兜售商品,从事贩卖烧烤食品、茶点、水产海鲜、水果、风筝等活动;
  (三)擅自占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从事卖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四)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搭建戏棚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构筑物;
  (五)损毁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花木、草地、雕塑、护栏和公共设施;
  (六)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乱倒垃圾、乱涂乱贴、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七)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从事卖淫、嫖娼、赌博、算命等活动;
  (八)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放飞风筝;
  (九)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观景平台栏杆上拴系船舶缆绳,或者靠观景平台停泊从事交易、装卸活动;
  (十)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非指定区域违法停放车辆;
  (十一)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海事、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海事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