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按自治区统一部署,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2009年年底结束。我市整个治理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
1、成立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各县(市、区)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
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具体方法是:
1、对以前的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的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有困难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解决不了的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于1998年后发生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改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