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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局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2.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予以重罚,并扣减脱硫电价。
  负责部门:市物价局、环保局、经委、财政局、来宾供电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3.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4.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九)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监察局、质监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2.尽快成立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
  负责部门:市经委、编制办。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3. 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
  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时间安排:全过程。
  4.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5.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制糖、化工、造纸、冶炼、建材、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各县(市)区和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经委,来宾供电局等。时间安排:全过程。
  6.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
  负责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委、物价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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