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8]00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从每公斤0.63元调整至1.26元。已列入本市关停计划的发电企业小机组,在计划期内暂不调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关停的,按每公斤2.52元追缴。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减免办法按《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沪财预[2003]89号)等规定执行。
三、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排污费收费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