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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无条件立即撤离。
  (五)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全市所有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尾矿库所在地县(市、区)长。全市所有尾矿库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督促本辖市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七)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市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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