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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
  本市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市本级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本市廉租住房建设。
  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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