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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及2007年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第162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市 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发证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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