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门诊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城乡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城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