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按规定超过500元以上可凭住院治疗手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或乡镇办理预付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4.临时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5.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医疗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已领取新农合补偿金证明等。
(二)审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召集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主要负责人再次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上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委托相应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当地银行代发。医疗救助金以现金形式承兑,救助申请人领到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