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含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城市低保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
以上人员合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事后结算,并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可参照下列救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目前仅限于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救助标准预拨到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凭证就诊,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单位结帐。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将逐步加大。
3.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
(1)对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2)对于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除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的15%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承担的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