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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培训或招聘活动,并按照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态登记手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和申请认定、更新相关台帐和数据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五、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新招用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限最长3年,在协议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限。

  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七、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确保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为零。

  八、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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