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8. 加强对重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培育对象,优先安排扶持资金,优先推荐项目贷款,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从2009年起,对名列行业前三名的企业市财政拿出按照其当年上缴市级税金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五、加强财政扶持,完善发展政策
9. 加强财政扶持。积极利用市财政各种专项资金,引导用于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中介服务重点项目的贴息,专项培训、重要规划研究的补助,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等。
10. 规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变相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依法予以查处。
11.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拿出按照其上缴市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2. 鼓励增加就业。对中介机构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鼓励自谋职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中介(房屋中介除外)行业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构建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4. 开发应用诚信监管软件。以市工商登记监管数据信息库为基础,依托电子政务内网,整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应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程序软件,为中介服务业的诚信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15.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制定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等级评定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评价制度,为诚信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中介机构要遵守执业道德,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不出具假报告;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16. 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加强执业风险的防范。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每年对诚信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诚信等级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诚信等级差的予以公告警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其诚信状况与银行系统的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中介服务执业行为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加强执业风险的防范,各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形式可由各类中介机构自主确定,也可由各类中介机构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强各类中介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各类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七、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17. 加快“官办”中介机构改革转型。对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一律限期与原政府部门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名称”上彻底脱钩,以消除中介市场双轨运行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
18. 建立健全各中介服务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业各行业协会,凡进入中介服务业的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条件成熟的,都应当加入本行业协会组织,成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加强行业自律。
19.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业协会在诚信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各中介服务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格、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自律监督,建立自律性监督机制,实行自律管理。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
八、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20. 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成立洛阳市中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洛阳市中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行业协会,研究、制订全市性的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有关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中介行业协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类中介机构之间、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21. 加强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管。市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对中介机构日常营运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对中介服务业发展业务进行指导,积极培育中介市场;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服务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注销。
22.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面向全社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中介服务业的管理。政府需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努力创造有助于中介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反对各种欺诈、垄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