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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五)推进物流园区建设

  1. 西出口物流园区。依托涧西大中型企业,重点发展工业品交易。

  2. 东出口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建材、汽车交易。

  3. 城北物流园区。以唐寺门地区为启动区,依托东出口市场群、310国道和洛常路交叉口商品交易园区,逐步向北拓展,重点发展工业原材料、产成品交易,形成具有商品集散、商品中转、商品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物流咨询、商品展示、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综合物流园区。

  4. 城南物流园区。以关林市场群为主要依托,以商贸物流为主,集配送加工、现代仓储、多式联运、商品批发展示和物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综合物流园区。

  5. 城市中心物流园区。依托西工中心区域优势,重点发展生产资料配送、药品及日用消费品配送等。

  (六)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部分大型工业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企业根据自身优势设立专业物流服务企业。鼓励物流企业与金融、通讯、流通等企业结盟,增强信息技术、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现代物流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工商企业将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出来,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促进其加快发展,壮大经营规模。大力推进专业化物流企业群的组建,鼓励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在洛阳设立分公司、区域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带动全市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

  (七)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空港、铁路、公路等综合运输信息系统;完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逐步整合政府、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物流信息资源,研究建立物流信息化统一标准及不同平台之间的接口标准,建立互联互通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体系,有效整合各种平台各业务环节,实现物流生产、包装、运输、装卸、仓储等各环节流程式、协同化无缝集成,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八)加强物流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技术标准体系,贯彻物流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装备、物流管理流程、物流信息网络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等设施,普及应用商品条码、自动识别、信息交换等技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鼓励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建立现代物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运行分析制度。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规范与自律。

  (九)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支持我市高校开展物流专业大专、本科学历教育,通过校企合作等各种方式,建立物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多方位、多层次引进市外物流专业人才,多层次培育我市物流人才。加强对现有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积极探索物流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借鉴或引进国内外成熟的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系统。

  (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放宽对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减少影响物流经营、物流配送、货物通关发展的制约因素。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公共资源性物流项目、引导性物流项目、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协调发展。

  四、扶持政策

  (十一)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政策

  1. 原有企业利用行政划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和土地用途不变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性质不变。

  2. 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省级财政的3%和10%廉租住房保障金以及有关前期费用后,按市和区8:2的比例分成,区级所得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物流园区的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把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且在用地上严格审查把关,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

  (十二)现代物流企业税费政策

  1.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汇总计算并缴纳。

  3. 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开具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4. 物流企业单纯经营货物运输业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符合代理规定的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仓储费,物流企业单纯的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服务业相关税目税率规定执行。物流企业加工、销售或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5. 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6. 每年对新开办的物流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市财政拿出按照其上缴市级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7. 对重点建设的物流园区,根据其对财政的实际贡献,市及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作为政府对物流园区的投资,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8. 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9. 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省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省、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10.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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